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试销_________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试销地区及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___地区对_________产品进行试销推广,试销期限为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个月。
二、试销价格:
试销期内甲方以_________元套的价格供货给乙方,此价格不含安装费及税率,如需开普通税票另加_________%的税金。
三、试销的基础条件:
(1)乙方注重产品质量,认同甲方产品卖点及经营理念;
(2)乙方提供不少于_________面积的货柜用于甲方产品的集中展示;
(3)乙方组织不少于_________人的专职人员(含营业员,业务员,技术员)负责甲方产品的推广工作,首批进货不低于_________套。
四、甲方的义务:
(1)试销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知识,安装技术的培训支持;
(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宣传资料,宣传喷画;
(3)根据乙方的进货量,合理安排产品颜色。
五、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甲方的规定集中展示产品;
(2)规定乙方所售甲方产品的市场最低限价权;
(3)要求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最低进货量订购产品。
六、乙方的义务:
(1)按甲方规定的最低进货量订购产品;
(2)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按协议的价格支付货款;文案网发布 wenAnDaQuAn.Com
(3)按甲方的规定面积集中展示甲方产品;
(4)不在甲方产品集中展示区展示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非甲方产品及宣传物品;
(5)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甲方产品的推广;
(6)配合甲方开展各项促销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
(1)试销期后优先获得甲方代理权;
(2)在不违反最低销售价的前提下自主定价;
(3)获得甲方对其业务员,施工技术员的各项培训;
(4)试销期后如乙方经过积极推广后产品仍出现严重滞销情况,且经甲方调查属实,在乙方没违反甲方所定价格政策及货物完好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退货,甲方收到产品后两个月内将货款返还乙方。
八、本协议附件: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产品专利报告;
(3)支持用品表;
(4)代理;
(5)代理商价格体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略)
(2)产品专利报告(略)
(3)支持用品表(略)
(4)代理申请书(略)
(5)代理商价格体系(略)
返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20__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驾驶汽车经过县政府南S121线时撞伤了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事故发生后杜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对现场进行保护。李某被送往某医院诊治,确诊为“软组织挫伤”,住院两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__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亲与杜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由杜某赔偿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数月后,原告左髋部肿胀疼痛,不见减轻,活动受限,经医院复查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行全髋置换术,住院16天后出院。医院承认当初诊断存在漏诊行为,并承担手术治疗费2万余元及赔偿原告损失5463元(原告起诉时已将该笔费用去除)。20__年6月9日原告伤情经鉴定符合撞击伤的特征,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赔偿损失被拒,便将杜某和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宁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本起事故出具意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现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协议,是在未发现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存在重大误解、保险公司也未参与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的数额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目前无法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的损失属于合理范围。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订立互易人: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卡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卡车一辆,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证件,于合同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元整,于即日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使他方蒙受损害。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一方如违反前二条约定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油费及其他债务,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合同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佣的司机及车掌,甲方应以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佣;但被雇佣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如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厂品牌:
(3)制造号码:
(4)牌照号码: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厂品牌:
(3)制造号码:
(4)牌照号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