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团委的拨款;
三、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社团在成立之后,由专门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社团的经费收支账目,以备学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是为社团活动所开支的费用,超过50元须经理事会(社长)的签字同意方可报销,低于50元可直接向专门财务人员报销,并做好财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呈交清晰明了的财务报表,并接受社团各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均不得随意处理或占有。
第九条 社团设理事会,成员均由社团会员选举,并经学校团委批准产生,候选人为社团会员。
第十条 社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社长、副社长负责社团整体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社团每届工作人员任期一年,在任期结束前一个月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下一届工作人员,并报经学生团体联合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所有在册的会员。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社团理事会的;
二、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
三、选举产生社团委员会及工作人员;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是本社团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社团会员大会决议;
三、领导会员开展活动,处理日常事务;
四、选举社团社长、副社长;
五、批准理事会成员、社长、副社长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和终止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贯彻执行社团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社团的所有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企业单位担任本社团的指导老师或顾问。
第十六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须到学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社团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社团各项活动的在校学生均可经过注册成为正式社团会员。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必须遵守条例:
一、 严格遵守学生社团规章条例;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三、爱护活动场所及设施;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需退会,须交退会到社团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出决定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决定是否参与社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获得有关社团活动方面的资料,以及社团各阶段;
三、在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社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五、有自由退会权,但必须报请办公室批准。
六、同等质量的稿件,会员拥有优先发表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并自觉维护社团的声誉;
二、加强团结,维护社团的权益;
三、会员有宣传,支持社团各项活动的义务;
四、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者,由办公室劝其退会并做好备案工作。
社团总介:
xx学院文学社是一个年轻而又有蓬勃生命力的队伍,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它有着高层次的目标和追求,是一个给人以归宿感的精神家园,以“团结、进取”为社训,社员们积极投入社团的建设完善及各项工作中;社内成员们认真写作、积极探索、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积极向上、团结进取,具有极高凝聚力和进取心的温馨大家庭。
第一条 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医科大学xx学院学生团体活动指导手册》等有关,为明确文学社的相关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名称是:医科大学xx学院文学社(简称xx学院文学社)。
第三条 本社团是由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创立的社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党的路线,贯彻党的方针,实行党的政策。
第四条 社团的宗旨是:让大学生走向文学,让文学走进大学生活。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提高校园人文气氛,培养文学素养,提高文学创作与欣赏水平。丰富同学们的第二课堂,给予文学爱好者一个充分锻炼和展示自我的舞台,为创建富有活力的和谐校园奉献自己的力量。面向学校,面向未来,扎根生活,书写心灵。
第五条 社团的目的是:组织和团结学校文学爱好者,广泛开展各种校园文学活动,全力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学修养,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舞台,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社团的理念是:生活艺术化,艺术生活化。
第七条 社团会员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八条 社团的入团宣誓词:我志愿加入医科大学xx学院文学社,坚决拥护校团委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的领导,遵守社团的章程,牢记自己的职责,以“生活艺术化,艺术生活化”为理念,以“诚信、博学、知行、统一”为指导思想经营社团,努力做好事,做成事,积极主动,为建设和谐、繁荣的文学大家庭而共同努力!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公告,公告的署名为“xx学院文学社”,社团举办活动须报经学校团委及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进行。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如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需在活动前向学校团委及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
二、学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举行群众性活动,需在活动前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址、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