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及规格
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车辆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用途使用。
2、乙方承租的汽车产商为_____________、型号为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承租方在签订汽车之前,应当仔细查阅车辆检验报告,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核对。
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
然后检查车辆备胎及更换备胎所需的工具,最后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
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时间
1、租金标准:如乙方系短期租赁(租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每辆车每日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含:______________),此价格为含税价。
如乙方长期租赁,则每月每辆车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含:______________),此价格为含税价。
2、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由乙方将租金在约定日期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当月的实际天数租金,以后应在每个月的______日前付清下一个月的租金。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自己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有权依法对外出租车辆,其所有的营运手续真实有效。
2、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给乙方,并保证车辆在交付给乙方时系安全合格车辆。
3、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全部租赁手续。
4、负责缴纳车辆保险,如租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保险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租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应按照比例分摊保险费用。
5、有权依照监督检查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车辆;
6、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办理保险理赔;
7、乙方如使用租赁车辆进行犯罪活动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并给甲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自己具备驾驶资格,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保险费:
3、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或者有偿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及保险公司均不承当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风险告知:一般情况下,未经出租方同意时,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转租,车辆转租之前必须取得出租方同意,且不得改变租赁车辆的用途。
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车辆出租的,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因车辆出租造成的损失。
4、乙方如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和保险公司,否则甲方免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予以对方赔偿或按双方约定赔偿;
2、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按规定交纳租金,乙方如逾期缴纳租金的,自逾期缴纳租金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__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超过15日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的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风险告知: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比例的规定,《民法典》认为双方对违约金可以约定一定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适当增加或减少,但违约金数额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认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驾驶证等证件仅进行初审,乙方保证自己提供的所有证件均为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立即归还车辆,如超出期限归还的需按规定补交租金。
风险告知: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加盖公章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止。
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年__ 月__ 日__ 年__ 月__ 日__ 年__ 月__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租赁车辆信息
1.乙方因工作需要向甲方租赁型号车辆
2.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
1.租赁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2.租金支付方式,按天支付,支付单价为______________。
三、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状况良好,设备齐全,行车证、保险费及相关证件全有效;协议期内车辆保险费用、保养维修费用、年检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拥有协议有效期内车辆的使用权(不含驾驶员),但不得将车辆借他人或无证人员驾驶;乙方责任承担协议期内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费费用等;
2.协议期内甲方车辆不得用于乙方工作范畴之外,如有违反,当月燃油费用及过路费用不予报销;
3.因甲方操作不当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想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担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另行鉴定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20__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驾驶汽车经过县政府南S121线时撞伤了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事故发生后杜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对现场进行保护。李某被送往某医院诊治,确诊为“软组织挫伤”,住院两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__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亲与杜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由杜某赔偿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数月后,原告左髋部肿胀疼痛,不见减轻,活动受限,经医院复查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行全髋置换术,住院16天后出院。医院承认当初诊断存在漏诊行为,并承担手术治疗费2万余元及赔偿原告损失5463元(原告起诉时已将该笔费用去除)。20__年6月9日原告伤情经鉴定符合撞击伤的特征,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赔偿损失被拒,便将杜某和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宁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本起事故出具意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现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协议,是在未发现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存在重大误解、保险公司也未参与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的数额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目前无法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的损失属于合理范围。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