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及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计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附于房屋的装饰装修归甲方所有。但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1、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租期开始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交付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果对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及屋内相关物品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有异议应于交付验收时提出。
2、交还: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终止后3日内,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清洁状态,不得留存不属于甲方的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且在甲方指示期限内仍未清理的物品,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2、甲方出租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要求返还未履行期间相对应的租金;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未履行期间相对应的租金也不再返还乙方;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逾期未交纳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6)拖欠房租累计30天以上。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2 倍的违约金。但因乙方逾期支付年租金而甲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房的,不受本条限制。
2、甲方不依法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合同年租金的 5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未履行期间相对应的租金也应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 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依法解除合同提前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年租金的 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日租金的 2 倍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终止后,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2 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征收房屋,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合同当事方存在违约\\侵权行为时,相对方为此提起诉讼或被牵连进违约\\侵权方与第三人的诉讼活动中来,相对方因此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代理费用),均由违约\\侵权方承担。
2、合同当事方依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向相对方以快递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投邮超过5日即视为受达。合同当事方若要变更通讯地址的,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乙方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附表一:
交房单
本《交房单》为 (甲方)
同 (乙方)所签定的房屋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 电表现数:
二、 装修状况:
三、 其他设施、设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该房屋租赁期共 3 年。自2019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甲方均有权收回出租房屋。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前两年租金为人民币 160000 元/年(大写:壹拾陆万元整),第三年为人民币180000 元/年(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2、首年租金应在甲方交付房屋的当日支付,以后每年租金应在该年度开始前2个月向甲方支付。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甲方应乙方要求出具的租金发票不作为甲方受交付租金的凭据。现金支付的同时甲方应出具现金收款凭据。
第四条 责任负担
1、乙方应承担承租期间房屋的维修费、水电费、燃气费及其他因使用该公建而产生的费用。
2、甲方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3、乙方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甲方应提供证相关证明文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如甲方不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2、构成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时,保证金不予返还。
3、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7日内,经双方确认合格交屋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但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费用、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可将保证金作优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