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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2024-10-06 17:33:08互联网范文大全

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篇1

【一】“树立一个正确用人导向”

按照xx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有关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两个不得”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三】“三个不上会”

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四】“凡提四必”

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五】“五个不准”

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篇2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2、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由省(区、市)、市的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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