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屋类型:;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平方米。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见附件五。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元,: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hTtPs://wwW.wenANDaQUAN.Com 文案网 )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转让价款解交监管账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
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日未将转让价款解交监管账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接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接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的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委托监管事项、内容、权限由甲、乙双方另行与监管方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约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甲、乙双方与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和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补充条款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二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设备:装饰: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款办理: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联系电话:【本人】【法定代表人】甲方:【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联系电话:【本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签于:
乙方:【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联系电话:【本人】【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联系电话:【本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签于: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籍贯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______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递交的单位监管的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____________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 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20xx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xx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