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日期:
签约地点:_
卖方:___
地址:_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___
地址:_电报挂号:
电传:
买卖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买方购进,由卖方出售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
1.|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2.合同总值:___
3.包装:___
4.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5.唛头:___
6.装运口岸:___
7.目的口岸:___
8.装运期限:___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到期。
10.装运单据:卖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 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份。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名的、并经卖方认可公证行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出自 wenAnDAqUaN.cOm )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5.其他:对本合同之任何变更及增加,仅在以书面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自本合同签订后,以前有关本批交易的函电均作为无效。
16.备注:
买方:__卖方:__
注:经买卖双方以电传或电报谈妥条件,议定合同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及价格等,尔后由卖方书就售货合同,正式签约后作为成交的依据。
男方: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债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三、债务处理
(1)同居期间,甲方为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乙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甲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甲乙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甲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甲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自愿支付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用于甲方偿还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乙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乙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甲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__________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那作他用。如甲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甲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核心内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赵-明和王*军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虽然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但也一直保持着联系。这一天,赵-明面带焦急地来到王*军的办公室,见面就开始诉苦:“老-王,最近我的连着有几笔货款回款出了问题,外面的欠账又有两笔马上要到期了,周转实在困难,如果你现在手上有钱的话,能不能从你这里借50万救救急”
看到王*军在犹豫,赵-明忙接着说:“老-王,我这笔钱虽然要得急,可我还不至于还不上,一年内肯定全还清。利息方面也好商量,不会让你白帮这么一个忙的。”这句话让王*军动心了,因为他手里确实有这么一笔钱,已经找了了段时间的投资项目,却总也没有合适的。现在既然王*军求到了自己,不如把卖个人情把钱借给他,再向他多要点利息,不也等于投资了一个赚钱的“项目”么于是双方很快签认好了借款协议,约定王*军借给赵-明人民币50万元,利息按月息5%,计算到还款时为止。
赵-明借到钱之后渡过了困难,可以自己的货款一直回收得顺利,等10个月后要准备还钱时一算,竟然要付给王*军25万利息,觉得实在心疼,想和王*军商量一下少还点利息。王*军觉得早就约定好了利息,赵-明这是在耍赖,一分钱的利息也不同意少收。
赵-明和王*军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但是不是王*军的主张一定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这就要从双方约定的利息开始分析,各人之间借款可以不约定利息,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约定利息。但是,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利息不能超过一定的幅度,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的部分法律上就不再认可和支持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王*军和赵-明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相当于年利息为60%。即使双方去打官司,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王*军的想法没有办法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