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宁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昆明市人事劳动局《转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行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和一系列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理其员工人事关系及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原有身份,确认或计算工龄。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员工提供下列有关人事服务:出具相关证明、对符合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员工办理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办理乙方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及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后的转正定级(毕业见习期满一年,乙方及其员工必须申请办理,过期后果甲方不负责)、管理代理人员党组织关系、调阅档案材料等。有关乙方员工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及其员工协议解决。三、乙方必须实际聘用其员工,不得以“空挂”方式委托甲方办理其员工的人事业务。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申请上述服务时,应出示公函以及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上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四、乙方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乙方应及时送交甲方存入本人档案,以充实档案材料,乙方员工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五、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六、协议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协议,或办理代理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调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终止委托。对此,针对乙方代理人员的档案及人事关系仍挂靠在甲方管理的事实,代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否则,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代理人员计收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费,并保留追收其欠费的权力。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费人民币元(240元/人年)。协议期内如档案及人事关系调出,费用不予退还。八、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安宁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