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共同出资购买汽车并进行出租营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三方共同出资购买捷达汽车一辆,所需全部款项为:
1 、车款85800 元(其中首付款28800 元,银行贷款57000 元);
2 、交出租汽车公司款20000 元;
3 、燃气改造款4700元;
4 、银行贷款利息9029元(57000 元×5.28% ×3 年)
以上款项共计119529元,其中甲方出资50% ,为50765 元;乙方出资25% ,为29882 元;丙方出资25% ,为29882 元。
第二条:该车辆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租营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全部风险,丙方概不负责。
第三条:甲乙双方每月26——30日向丙方共同支付700 元,作为对丙方的出资分红;该款项自2005年1 月26——30日开始支付,至2008年7 月26——30日止,共计支付42.7个月,支付金额29890 元,其中最后1 个月即2008年7 月26——30日支付490 元,在此以前的每个月支付700 元;
该款项支付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第一条中所购买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至2012年12月31日时报废,届时可以将该车连同出租手续进行变卖或转让,所得全部款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届时未变卖或转让,则按照当时该车的状况连同出租手续的价值进行估价,估价的金额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该车在报废之前发生转让、出买或者毁损灭失后的保险赔偿,所得全部款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提请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